• 济南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3〕10号)文件精神,加快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积极引导银行机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更好地支持和服务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设立济南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保障风险补偿资金高效、规范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贷”是指由合作银行提供,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专门用于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无抵押、无担保信贷产品。“人才贷”产品需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按要求开展“人才贷”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  “人才贷”贷款对象为济南市高层次人才认定D类及以上人才(包括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和济南市各区县(含功能区,下同)推荐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合作银行的条件和责任

    第五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符合“人才贷”条件的信贷产品。

    第六条  合作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不良贷款比重,对“人才贷”业务余额超过一定数额且季末“人才贷”业务不良贷款率较高的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风险补偿。

    第七条  合作银行应严格按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2023年2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年第1号公布)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按规定汇总本行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贷款项目,及时向所在区县金融事业发展中心(含高新区财政金融部、济南起步区财政金融部,下同)报送业务情况,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主动精准对接人才和人才企业实际需求,积极开发金融产品,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完善服务模式,做好融资服务,防范贷款风险。

    第三章 补偿条件和实施流程

    第十条  合作银行申请“人才贷”风险补偿的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针对同一高层次人才或其所在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高层次人才在多家银行机构贷款,“人才贷”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多个高层次人才任职同一企业,该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限额按照每个高层次人才1000万元计算,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将不进行风险补偿。

    (二)贷款必须用于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或创新创业活动,不得用以借新还旧以及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或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

    (三)借款人为高层次人才个人的,贷款只能用于其经营的企业,且高层次人才须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等;借款人为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的,要求高层次人才须为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等。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发放贷款发生的损失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二条  实施流程

    (一)合作银行对个人或企业的贷款申请应进行尽职调查,独立做出审贷决策。

    (二)合作银行通过“山东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http://sdsjrfw.com)人才贷模块向所在区县金融事业发展中心提交《济南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备案信息表(个人或企业)》(附件1、附件2)、贷款合同、高层次人才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的证明、借据(放款凭证)、人才资格证明等材料,由区县金融事业发展中心会同区县组织部(含济南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济南起步区党群工作部,下同)进行备案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时间不迟于开展“人才贷”业务后15个工作日,未备案或未如实提供符合本办法要求备案信息的贷款将不作为风险补偿对象。

    (三)合作银行在贷款发生逾期并认定为不良后,应统一汇总本系统内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贷款情况,每年定期(以通知为准)向所在区县金融事业发展中心提交《济南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3)、贷款转为不良贷款的证明。区县金融事业发展中心会同区县组织部初审后统一提交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

    (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复核,对符合市风险补偿条件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出风险补偿意见,市财政局及申报区县财政局(含济南高新区财政金融部、济南起步区财政金融部,下同)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出的意见及时拨付资金;对符合省级风险补偿奖励条件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报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申请补偿奖励。

    (五)合作银行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对开展“人才贷”业务形成不良贷款的损失进行补偿,补偿额为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70%。市级以上人才或其所在企业发生的“人才贷”贷款风险,由市财政局与申报区县财政局按6:4的比例共同承担补偿资金;区县推荐的高层次人才或其所在企业发生的“人才贷”贷款风险,由市财政局与申报区县财政局按4:6的比例共同承担补偿资金。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工作完成后,合作银行应采取措施对贷款损失部分进行追偿,在追偿收回贷款本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认定后,将追偿收回的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后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按相应比例返还市级财政。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不得将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本市及各区县其他政府部门的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回有关资金、取消合作资格外,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社会通报。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人才贷”有关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区县组织部、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金融事业发展中心共同负责。其中:

    (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各区县提交的“人才贷”业务进行审核备案和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审核,申请省级“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以及对风险补偿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办法第四条所指的“人才贷”贷款对象的认定,并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供相关人才名单。

    (三)市财政局和各区县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保障工作。

    (四)各区县组织部每年年初上报本区县推荐的高层次人才名单,每个区县限报一类。

    (五)各区县金融事业发展中心接收到合作银行提交的材料后,会同各区县组织部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提交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0日。2023年12月3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